第二十二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建立财政资金对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的持续注入机制,通过风险补偿、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鼓励社会资本出资组建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规模。

政策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应当重点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分散担保风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