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减少涉及中小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服务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