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