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按照市场化、公司化运作,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