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十一条有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提出使用计划,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