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住宅小区等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吹奏丧事鼓乐、焚烧祭品、抛撒冥纸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