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未采取约束性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