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LED屏、亮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