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在店外进行经营活动、堆放物品、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店内未设置垃圾容器、排水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将餐厨垃圾等排入污水排放管道或者直接倒入树坑、绿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