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毁损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广场、公园管理单位批准,在城市公园广场、绿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