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未在建筑工地采取相应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