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对借用公益活动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