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激励第二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应当将其工作人员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作为其考核、晋升的重要参考。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公益活动参加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组织、参加公益活动的信息纳入其诚信档案。公民个人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经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认定,可在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