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激励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公益活动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公众人物、宗教人士和其他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士加入公益组织,参加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