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激励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公民个人根据自身能力和特点,合理安排时间,积极参与公益活动。鼓励公民组织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