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激励第二十六条有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引导辖区内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开展公益活动的宣传,鼓励将培养青少年公益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内容。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应当积极传播公益理念,培养学生公益意识,支持、鼓励学生参与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指标。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