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引导辖区内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开展公益活动的宣传,鼓励将培养青少年公益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内容。

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应当积极传播公益理念,培养学生公益意识,支持、鼓励学生参与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指标。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