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激励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益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