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激励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或者指定公益活动办事机构,乡镇、街道指定公益活动办事机构,各单位成立公益活动协调小组,公益活动办事机构和公益活动协调小组在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