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激励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扶持设立公益组织、补贴奖励、设立公益项目等方式开展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