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第二章 公益活动参与者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有效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利用或者借用公益的名义进行营利性和其他有悖公益宗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