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第二章 公益活动参与者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强迫其他组织和公民参与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