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第二章 公益活动参与者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有效开展公益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