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第二章 公益活动参与者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有效公益活动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公益活动服务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公益活动参加者的权利、义务;(三)安全保障措施;(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