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益活动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益活动服务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公益活动参加者的权利、义务;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