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益活动组织者安排公益活动参加者从事公益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公益活动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参加公益活动的;

(三)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服务的;

(四)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协议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