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第二章 公益活动参与者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有效公益活动组织者安排公益活动参加者从事公益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公益活动书面协议:(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二)连续三个月以上参加公益活动的;(三)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服务的;(四)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协议的情形。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