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每年五月第一个星期日为“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

各县市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每月确定一天为本县市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季节特点、社会需求、中心工作和阶段性工作需要,设置主题,创新活动载体,组织开展全民参与公益日活动。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