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公益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公益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宣传推广。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范围,支持、组织、参与公益活动。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公益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志愿者协会、慈善组织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主动组织、参与公益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开办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无偿开展经常性宣传。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参与公益活动,为公益组织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客观、真实地登记公民参与公益活动信息。鼓励将公益活动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提高全民参与公益的意识。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