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城镇开发边界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