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云鄂博矿区、石拐区喜桂图新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固阳县金山镇,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独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开发边界,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划定,由市人民政府审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依法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镇开发边界,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划定,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审定、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依法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