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实施后,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依法确需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按照原划定批准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