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蒙医药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族事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医疗保障、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蒙医药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