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促进蒙医药发展办法第二条已修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药管理,蒙医医疗、保健,蒙医药科研,蒙医药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以及蒙药材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