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药管理,蒙医医疗、保健,蒙医药科研,蒙医药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以及蒙药材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