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促进蒙医药发展办法第四条已修改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蒙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体系建设,推进蒙医药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