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正定古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