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正定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正定古城保护工作的领导。正定县人民政府负责正定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石家庄市、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正定古城保护工作。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古城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对古城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