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正定古城保护对象:

(一)古城墙、隆兴寺、开元寺、临济寺、广惠寺、天宁寺、府文庙、县文庙、风动碑、崇因寺藏经楼、蕉林书屋、荣国府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隆兴寺历史文化街区、开元寺历史文化街区;

(三)南城门及周边历史风貌保护区、燕赵南大街历史风貌保护区、镇州南街历史风貌保护区、府前街历史风貌保护区、西门及王氏双节祠历史风貌保护区;

(四)正定古城内恢复建设的阳和楼、府城隍庙等重点建筑;

(五)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碑石刻、壁画彩绘、古井桥梁、古树名木;

(六)历史地名、商业老字号、传统艺术、传统技艺、传统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红色文化遗产及纪念性设施;

(八)护城河、常山公园、莲池公园、云居湖公园等已形成景观的生态环境风貌;

(九)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