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正定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一条有效依法批准的《正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重新报送审批。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