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正定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条有效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正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正定县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其他专项规划,涉及古城保护内容的,应当与《正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符合。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