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立法听证会结束之后,听证机构应当尽快组织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立法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陈述人提出的主要意见、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听证机构对立法听证会所收集意见和信息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