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立法听证会工作人员应当制作书面听证记录。陈述人可以在立法听证会结束后五日内查阅听证记录。陈述人认为听证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记录由主持人、记录人签名并存档备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