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立法听证会二十日前发布公告,公布立法听证会有关事项。 立法听证会公告应当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刊播,并在山东人大门户网站上发布,还可以通过便于公众周知的其他方式发布。

听证机构举行立法听证会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