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举行立法听证会,具体组织工作由该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举行立法听证会,具体组织工作由举行立法听证会的工作机构负责。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与立法听证会的组织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