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