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三条有效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做好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宣传、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并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