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水泥生产企业或者水泥生产线,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达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