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节能中长期规划,确定自治区中长期和年度节能目标,并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分解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年耗能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公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