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农牧业、商务、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行业节能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