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三条有效农牧业机械生产、维修、作业等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对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农牧业机械产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