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四条有效从事农牧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具备与其业务等级相应的仪器、设备,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核发的农牧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