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名录的确定和古树、自然生长极为稀少的散生林木的界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建设、生态环境和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