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珍稀林木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珍稀林木资源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每年的十月为自治区保护珍稀林木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保护珍稀林木的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